蘇農規〔2026〕1號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我省畜牧獸醫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畜牧獸醫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應當不予行政處罰;對《不予處罰清單》未作出規定,但屬于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輕微違法行為,也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二、執法機關應當充分調查取證,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當事人采取約談、教育、告誡等措施,充分告知其違法事實、認定違法的依據和理由、應當承擔的義務,并責令其改正,指導其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三、不予行政處罰案件應當依法制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各設區市有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含不予行政處罰規定)中若有更有利于當事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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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畜牧獸醫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通知(蘇農規〔2026〕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