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規字〔2026〕11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規范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有關文件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了《江蘇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省水利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6年1月29日
江蘇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關于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和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做好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實施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共同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命審題、閱卷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基礎科目和各專業科目的命審題組織及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廳和省水利廳分別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水利工程專業命題專家的選派工作。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委托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執業資格考試與注冊中心承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具體命審題、考務工作,省人事考試中心參與。
第五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類別、科目設置、科目時長、成績滾動、報考條件、合格標準分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按照我省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格審查要求,實行考前資格抽查和考后資格審查相結合的模式。應試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承諾報考信息真實且符合報考資格,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資格審查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歷、從業經歷等考試資格條件的審核。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發電子成績合格證明。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設區市的標準化考點學校,若應試人員數量較少時可以統一設在省會城市。
第九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嚴防泄密。
第十條 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關于印發〈江蘇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建規字〔201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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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省水利廳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蘇建規字〔2026〕11號).pdf